赵永宁律师亲办案例
也谈“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(致死)罪”
来源:赵永宁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1-10
浏览量:924
2008年12月8日晚10时左右张某与李某(同为在校大学生)在开完老乡会后相遇。张某以“一起坐坐,有话要说为由”邀请与李某在一起的刘某、白某,由于张某与刘、白二人素有隔阂,便拒绝其邀请。李某也以天色较晚,要一起返校休息为由拒绝张某的邀请。于是,张、李二人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,在此过程中,李某便喊了一声"大家一起上!"刘见此情景便起身挡在了张面前,还未反应过来,张便挥拳猛击刘的下颚,导致其倒地后头部撞击水泥地面不知身亡。公安机关侦查完毕,检察机关以“故意伤害罪”对张某提起公诉,一审判决以“过失致人死亡”定罪量刑。一审宣判后,被害人(刘某)家属提起上诉,检察机关也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。
以上内容由赵永宁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永宁律师咨询。
赵永宁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67好评数0
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融信大厦五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赵永宁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201*********333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融信大厦五楼